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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定及对外国公民的特别要求
2003-04-12 09:38
  
1. 总则

  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它形式的报酬不受管理监督。但在商业和工业等部门的雇员的每月最低工资应不低于30美元。
雇主应常备一份雇员名单,提交给该实体所在地的劳动局。
同时,雇主有义务向雇员签发工作卡,且须经当地劳动局盖章。临时工除外。

  2. 国民工作:

  国民就业勿须签定合同。

  3. 对外国公民的特别要求:

  雇佣外国公民应根据1976年1月6日颁布的第1/76号法律办理。劳动部应同意先前所签定的雇佣外国公民的合同,以后,如雇主要雇佣外国公民,应证明确有此要求。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取得同意才能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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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终止    2003-04-12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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