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终止 |
|
| 2003-04-12 01:22 |
1. 终止就业的原因有:
1) 双边的协议
2) 因正当原因的单方面的解约
3) 预先通知的单方面的解约
4) 合同到期
2. 有关法律规定
1)如雇主据于某一正当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应经过严格的书面程序,雇主终止合同的原因和雇员的实际辩诉均应作出记录,同时,应通知实体所在地的工会,如未成立工会,应通知有关的委员会。
2)如果雇主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应对有关的雇员给予补偿。补偿应根据合同所规定的雇佣期限为特定的一段时间还是非限制性的时间办理。如为特定的一段时间,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所同意的数额进行补偿,如合同中无时间限制,应按以下办理:
3. 补偿:
1)如果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了3个月以上,但不超过6个月,应给予45天的报酬补偿。
2)如果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了6个月以上,但不超过3年,应给予3个月的报酬补偿。
3)如果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了三年以上,应给予按每两年计,3个月的报酬补偿。还可以达成比法律所规定的更优惠的休假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