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签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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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1-25 21:05 |
据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劳动法(98年第8号法)第172条,有必要启用一个新的签证种类。
因此,据1993年12月28日颁布的93年第5号法第7条3款规定,部长会议兹颁布:
第一条:设立工作签证,一次入境有效,有效期30天,可延期至60天,由职能机关签发给拟为工作目的进入莫桑比克共和国的外国公民。
第二条:前款所指工作签证将签发给:
1)持有职能部门签发的工作批准书或工作许可之人;
2)持有雇用单位在遵守1999年5月24日颁布的对外国公民就业法规作出规定的99年第25号法第九条2-5)款规定后签发的拟雇佣意愿书。
第三条:签发前条2)款所指意愿书的雇用单位,在该外国公民未获颁发合同批准书或工作许可时,将承担其所有遣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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